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滨州市黄河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渤海十七路路口处时,与停车等待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某驾车逃逸,后在黄河四路府右街路口被王某某驾车拦停。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云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1,联系方式1326978****;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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