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某红),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某某**镇,现住杨某某**镇**村**号,群众,建筑工。2003年7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青A****K号长安牌白色封闭式货车沿杨某某水运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沁园春小区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川YW****号黑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弃车逃逸,办案民警在现场附近排查中找到任某某。经鉴定其血醇值为156.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锋娟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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