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11955********,文盲,农民,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7时15分左右,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沿Y01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南召县太山庙乡水泥厂路口西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万某某)相撞,致使任某某、万某某受伤,上述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被告人任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1mg/100ml。2020年1月15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1月4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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