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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16号

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2020年2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元。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晚上11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对面时,碰撞由被害人袁某霞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任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2.2mg/100ml。事后,被告人任某某向被害人袁某霞赔偿人民币1234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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