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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00000007号 

被告人任某某,性别: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5********,**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贵DB****号小型轿车行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线移民安置房路段处时,撞到停放在道路右侧边缘的贵A7****号轻型箱式货车尾部而肇事,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与受害人郑某某达成协议,任某某负责贵A7****货车后保险杠及尾灯修理,获得车主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严某某、周某某和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7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知道被害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珍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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