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平房,无前科。2017年4月25日,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8月24日,因聚众习练法轮功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任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于2020年4月9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4日14时许,在扎兰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甲住宅内,任某某伙同王某甲、孟某某、董某某等共计十三人聚众习练法轮功,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检查出法轮功书籍230本、法轮功宣传册340册、法轮功光盘90张等大量法轮功用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法轮功”李洪志照片、“法轮功”标语照片、“法轮功”书籍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王某甲、魏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任某某等人聚众习练法轮功的现场声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禁止一切法轮功活动后,因宣传法轮功在二年内受到一次行政处罚,不思悔改,仍聚众习练法轮功,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刚
检察官助理:沈颖
2020年5月31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 换押证4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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