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某区**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任某某未经“立邦”注册商标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将其在绍兴市柯某区**涂料厂内生产的涂料,装入事先从网上购入的含有“立邦”注册商标标识、厂名厂址等信息的涂料桶内,冒充立邦牌涂料销售给绍兴市柯某区**中学工地,累计销售760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8040元,直至2018年8月8日被绍兴市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涂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立邦”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涉嫌犯罪移送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送货单、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任某乙、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贵银
检察官助理 王晓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5752****;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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