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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保险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厂职员,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单位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任由同案犯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牌号为沪******的东风标致轿车,在本市奉贤区**路伪造撞击树木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任某某在事故后虚假报案、提供身份证件,由朱某某伪造理赔材料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索赔,该公司定损员刘某某(另案处理)虚假定损,骗取该被害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20950元。被告人任某某接收该理赔款并分获3000元好处费。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葛某某的报案笔录证实,**保险上海**公司发现疑似虚假保险理赔案件并调查核实的情况。

2.出险车辆信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事故现场照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骗保材料证实,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朱某某、刘某某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0950元的相关情况。

3.同案犯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合谋,由朱某某伙同车主伪造车辆事故现场、刘某某虚假定损,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并分赃的事实。

4.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任某某自首到案的情况。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全国基本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主体身份。

7.退赔材料证实,被害单位涉案经济损失已挽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颖

                                 检察官助理:周逸雯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210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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