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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四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城**苑**幢**室。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 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电子邮箱、微信向童某某、王某甲、南某某、史某某、王某乙发送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居住小区及具体楼栋门牌号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000余条。

归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账号信息截图、扣押决定书等;

2. 证人杨某某、童某某、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雨晴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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