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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传播性病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路。因卖淫,于2019年3月11日被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静峰派出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卖淫,于2020年1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因卖淫被泉州市惠安县公安局抓获,后被带至惠安县医院体检时查出患有梅毒。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到惠安县医院治疗梅毒,治疗一段时间后未遵医嘱定期复查。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梅毒传染性病且未治愈的情况下,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赤溪妇科医院旁的民房以及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石路“越千年网吧”旁的一栋民房内向不特定的男子提供卖淫服务165次,共获利人民币1640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石路“越千年网吧”旁的一栋民房内实施卖淫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任某某于次日到莆田市协和医院检测,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TP1)、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原倍)(RPR)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莆田协和医院检验报告单三张、惠安惠兴医院免疫检查检验报告单、体液检察报告单各一张、快手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4.检查、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且未治愈,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燕

检察官助理:张冬冬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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