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行政村**村。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任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21时38分许,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E8****轻型栏板货车,在常熟市346国道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宏路口处时,货车头部直接撞击前方同车道周某某驾苏E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挂重型低平板挂车尾部,致货车副驾驶位置乘员李某某(男,殁年21岁)当场死亡,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李某某的死因系复合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部分赔偿。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