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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月10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时38分,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号牌为黑B****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建华区卜奎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化北大街交叉路口处,向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何某某(男,48岁)驾驶的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何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系因符合机动车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多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向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接警登记表及回执、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何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4.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制动系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公安警察支队建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

5. 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翮华   

检察官助理:张杨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派出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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