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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6的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灞柳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堤路**村段,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车上乘坐被害人王某乙),致车辆受损,王某甲和王某乙受伤,后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事故。经鉴定,王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任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军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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