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8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从事个体运输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5时10分,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H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1线142KM+600M处左转弯欲驶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冀H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6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任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3)滦平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4)两间房乡叶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车辆保险单;(6)补偿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官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滦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公(滦)交通鉴(尸)字[2020]024号;(2)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平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94、095号;(3)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6月11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承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冀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000035号。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痕迹记录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保德
检察官助理:王悦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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