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仙桃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鄂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仙桃市**镇**村驶往**村。18时40分许,当车沿268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km+300m(**镇**村)路段处,小客车超越同向电动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而来的由张某某驾驶的“欧派”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3月8日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帮助抢救被害人张某某,同月18日前往仙桃市交警支队事故调处大队接受调查。同月26日,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经济补偿款53380元,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0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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