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3********,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7月3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国道卢某某境**处路段,在超越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小鸟牌”正三轮电动车时两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任某甲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卢某某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