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27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7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任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A9****)沿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云山大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东华庄路段时,遇行人郑某某由南往北通过人行横道,被告人任某某未停车让行碰撞到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事敌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关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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