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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2********,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筠连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因本案,2020年4月1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筠连向宜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县庆符镇宜庆路32公里+880米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醉酒后躺在道路上的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碾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任某某在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六时十二分停车拨打110报警称:宜庆路上好像死了一个人。又于六时十七分再次拨打110报警称不知道这个人是否已死亡。随后,被告人任某某返回现场附近并将出警的警察带到事故现场后驾车离开,期间被告人任某某没有表明自己驾车与被害人发生碰撞、碾压的事实。在被告人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另一驾驶员李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事故现场过程中,再次对罗某某身体进行碾压后驶离现场。交警及120急救人员随后到达现场处理,经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检查,被害人罗某某已当场死亡。经检验:被害人罗某某系因严重胸腔内脏器官损伤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92.97mg/100ml。经认定:此事故由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罗某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家其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页材料10页、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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