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洗衣店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同年1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A******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崇华路路口向北右转时,遇商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商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商某某系交通工具作用致头颅崩裂死亡。经事故认定,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万元,其中包含丧葬费3.8万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万元。被害人近亲属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1047451元。
被害人近亲属共计收到赔偿1237451元,被害人近亲属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转帐记录、谅解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死亡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建军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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