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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富河镇**村**屯,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村**区**排**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6时38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B7****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唐山市路北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门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沿唐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证人陈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乘车者被害人陈某乙)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

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证人陈某甲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陈某乙无责任。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爽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唐山市丰南区**村**区**排**号执行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1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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