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花园**栋**房。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粤T9****号牌小轿车搭载两名乘客,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道进**路西500米处时,因未实行右侧通行,碰撞到对向车道由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一辆悬挂粤A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导致被害人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腹部损伤、左胫腓骨骨折及全身多处挫擦伤伴裂创等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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