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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3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村派出所,捕前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镇*****村**路**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03时35分许,任某某驾驶晋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省道102线(太长线)24KM300M处时,与袁某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晋A*****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挂昌骅牌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晋K****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任某某受伤,乘车人成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成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成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资料、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乘车人成某某死亡,任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卫青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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