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高某某**镇**村**号,住高某某**镇**村**号),**有限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45分许,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唐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旺村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任某某车辆受损。李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5月30日,任某某按照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后,李某某近亲属为任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任某某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凯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1册(附电子卷宗光盘1张)和证据1份共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某某村证明等材料共4页;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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