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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平原县**乡**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饶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饶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鲁N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饶某某张各庄村东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各庄村东路段时,因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在超越前方刘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过程中未保持横向安全距离,与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致两车受损,刘某甲死亡。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任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任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住院病历等;

2证人刘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饶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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