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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7月3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GE****/冀G****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杨官林镇新店子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某死亡、刘某某车上乘员张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任某某与死者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任某某除保险外另赔偿死者近亲属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死者近亲属对任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226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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