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经陈某某伟介绍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前往安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被告人任某某在陈某某伟的介绍下前往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4套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任某某:安吉****有限公司、安吉****有限公司、安吉****有限公司、安吉****有限公司),并在中国银行安吉支行帮办理4套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并将该4套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对公账户出售给陈某某伟,被告人任某某从中获取报酬1 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陈某某伟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经他人介绍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冰妍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1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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