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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社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路**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卢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岜夺村委会龙补村小组任某某家老房子旁,因修建村内道路时施工人员使用了任某某家的砖头和石料问题,与村干部任某甲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任某某、卢某某和任某甲拉扯扭打过程中致使任某甲倒地,造成任某甲寰枢关节半脱位。经鉴定,任某甲此次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及在逃人员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任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卢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惠雯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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