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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邓某某等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73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顺庆区**路**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前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因无正当职业,无经济来源,共谋晚上去砸停在街边小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来获取钱财,自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多次在南充市顺庆区城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在街边或停车场物色作案目标,采取用弹弓击碎车窗玻璃的方式,翻入车内盗窃财物。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的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任某某、文某某从顺庆区正阳路与水郡路交界处时发现一辆银色轿车内有一个黑色背包,邓某某、文某某在一旁放风,任某某采用前述方式将车内的背包偷出来,并盗取了背包内的泰铢,后由文某某兑换成人民币3451.20元,邓某某、文某某、任某某,各分赃人民币1150元,另有零散泰铢920铢案发后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2、2020年2月4日凌晨,任某某、邓某某与在外临时结识的外号叫“胖子”的青年男子一同在顺庆区银华街交警一大队附近发现一辆黑色越野奔驰车,任某某让邓某某和胖子放风,自己采用前述方式在车内盗取了4瓶泸州老窖白酒、3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之后让“胖子”青年单独打车将赃物送回任某某在长征路的住处,邓某某与任某某单独返回住处。案发后追回并返还失主泸州老窖白酒3瓶,冬虫夏草香烟1条,其余赃物均被挥霍。经鉴定被盗4瓶泸州老窖白酒、3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黄金叶”香烟分别价值人民币1720元、1500元、550元。

3、2020年2月5日凌晨30分许,任某某与邓某某在顺庆区文化路家乐福停车场内,采用前述方式在该停车场的一辆白色轿车内盗得1条“刘三姐”香烟、1部苹果手机。案发后追回并返还失主“刘三姐”香烟1条、苹果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刘三姐”香烟、苹果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00元、211元。

4、2020年2月5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任某某在顺庆区文化路天赐名店停车场内,采用前述方式将停车场内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后排车窗砸碎盗取1瓶红酒、及5、6包香烟,均已挥霍。被盗物品未追回。

5、2020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在顺庆区双女石路一三叉路口停车场内,先由任某某采用前述方式砸开一辆轿车玻璃在车内偷得1包巧克力。后三人又继续盗窃之前踩点好的川X牌照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由文某某望风,任某某、邓某某采用前述方式在车内盗得5瓶剑南春白酒、5瓶五粮液白酒、蓝色荣耀手机1部、vivo手机1部、“大重九”香烟2包。案发后追回5瓶剑南春白酒、5瓶五粮液白酒、蓝色荣耀手机一部,“大重九”香烟已被挥霍。已返还失主5瓶剑南春白酒、5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被盗5瓶剑南春白酒、5瓶五粮液白酒分别价值人民币6995元、2295元。

上述经鉴定的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4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为1598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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