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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赵某甲等六人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现年1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址:怀某市**小区。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现年2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现住址:怀某市****。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现年2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址:怀某市**小区。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现年1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200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现住址:怀某市****。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5月1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现年2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现住址:怀某市**园。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晚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的舅舅因在怀某市****广场发现其女儿潘某某和对象王某乙在一起,便打电话告知任某某,后任某某带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二人前去****广场,王某乙被任某某其舅、任某某、赵某甲三人殴打。3月30日下午,王某乙等人到怀某市***找任某某舅舅处理此事未果,晚上,王某乙又打电话给任某某等人约其去怀某市**小区附近处理此事。后任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乙、王某甲、安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小区南侧马路上,使用刀、棒以及拳脚殴打王某乙、王某丙,后又将王某乙拉至怀某市大地学校南侧空地,赵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对其继续进行殴打。王某乙表示不再纠缠潘某某后被拉到怀某市****小区,任某某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安某某的供述;6.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安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安某某现羁押于怀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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