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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蒲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任某某,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镇**坝**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购买李某甲、李某乙家山林的林木出售牟利。同年12月,任某某、蒲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雇佣工人将湄潭县永兴镇梁家坝村大卜堰组胡家大坡李某甲、李某乙山林里的树木砍伐,并出售至余庆县敖溪镇、务川县泥高镇等地牟利,至同年12月17日被林业部门查获。经湄潭县林业局查验:任某某、蒲某某在湄潭县永兴镇梁家坝村胡家大坡林地采伐的树木树种为马尾松,采伐数量为144株,林木蓄积共15.994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蒲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任某某、蒲某某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阮某甲、朱某某、阮某乙、阮某丙、范某丙、简某甲、简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湄潭县林业局现场查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滥伐林木144株,经查验蓄积共15.99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任某某、蒲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蒲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任某某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6******;蒲某某住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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