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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罗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与邓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另案处理)共同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居委会***路98号出租屋(***公寓)外,由罗某某、任某某在屋外望风,邓某某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一楼休息室内的一个红色手提包,包内有一条净重16克的足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20元)、一个玉手镯(无法核价)等物品。

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网吧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19年12月13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地产***九区一店铺里抓获被告人任某某。破案后,赃物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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