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任德涛,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栋**楼**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祖建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无固定住所。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德涛、祖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任德涛在达州市通川区**市场外与被告人祖建国相遇,并产生共谋实施扒窃的想法。随后被告人任德涛来到阳平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挑选鸡蛋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背包内的钱包盗走,被告人祖建国见被告人任德涛扒窃得手后,与任德涛一起逃离了现场。被盗钱包内共计1800余元现金,被告人祖建国分得盗窃赃款100元后将被盗钱包丢弃。二被告人先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任德涛、祖建国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德涛、祖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德涛、祖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德涛和祖建国在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德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祖建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祖建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德涛、祖建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礼君

检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任德涛、祖建国现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