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未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9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南京市建邺区**洲**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建邺区**号**号**队)。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0********,汉族,高中文化,**置业房产销售,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坊**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居委会**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在本市雨花台区雨花客厅内与商场保安发生争执,后被民警带至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在该派出所内对民警执法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后被告人王某某至该派出所,与被告人任某某共同大吵大叫,继而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挥拳殴打民警向某某、陈某某等人。民警遂依法控制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等;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燕
检察官助理:吴越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分别住本市建邺区**洲**苑**栋**室、本市雨花台区**城**坊**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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