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号,2018年7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号***宿舍*栋***室,2019年7月24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8月30日因违规吸烟,使用明火被处行政警告。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号,2016年10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绰号“**”,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李某某、吴某某邀集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及徐某某、盛某某、袁某某等人到丰城市**镇**村委会**村章某某家,以玩三十二张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赌博。至2020年5月23日凌晨,李某某输了近七万余元,便发微信告诉被告人任某某其在**赌博被人玩假(此时任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正在吃夜宵),后任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某(此时罗某某与被告人余某某、游某某也在外面吃夜宵),叫其开车一起去乡下走一趟。任某某因怕去**会吃亏,便从自己的电动车座位下拿出一把刀。十余分钟后,罗某某驾驶赣******小车载余某某、游某某到**派出所接任某某、曾某某。上车后,任某某说李某某赌博输了钱,被人玩假,一起去乡下看下,并将李某某发的定位转发给罗某某,罗某某先驾车载任某某等人到****洲任某某的公司,由曾朝阳到任某某的公司拿了四根约两米长的钢管放至车后排座位下,后罗某某便驾车载任某某等人一起来到**镇**村委会**村附近,李某某安排赌场人员黄某甲将任某某等人带到**村。进村后,任某某安排罗某某等人在车上等,其和曾某某先到赌博现场,任某某问李某某输了多少钱,李某某称已经赢回一万多元,还输了六、七万元,并称坐下家的和桌子边看赌的人是一伙的。任某某听后站在大门口叫,为什么输了这么多钱,并用刀指着黄某某说:“这样玩假赌博,有意思吗?”,于是赌场内人员乱成一团,都往外跑,余某某、游某某见状也冲进赌场。此时任某某关闭大门,罗某某用手推黄某某,余某某掐黄某某脖子,都质问黄某某“你还会玩假啊”,黄某某始终不承认赌博玩假,任某某就用刀指着黄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黄某甲出面和解,并表明李某某所输的钱要黄某某全部返还。任某某继续质问到底是谁玩假,李某某称玩假的人已经跑掉了,但黄某某和留下来的人及跑路的人是一伙的,并对黄某某说,“我转了多少钱给你,你就转多少钱给我。”5月23日凌晨,黄某某用手机扫李某某微信及支付宝共转还了一万五千元给李某某。此后,任某某要求屋内所有人员交出手机查看,罗某某查到黄某某手机有一微信群,黄某某在群里说“莫腥水,别让人怀疑,多赚些”,便质问黄某某,“你没有玩假啊?”黄某某辩解称是以前打麻将的事,任某某就用手朝黄某某右脸打一巴掌,黄某某当场倒地,头部出血,黄某甲和徐某某见状将黄某某送至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救治,任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讨要被告人李某某所输赌资,纠集被告人曾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属主犯,被告人曾朝阳、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迎霞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罗某某、余某某、游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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