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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甲开设赌场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乡**街南路东,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和林格尔县**乡**村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以麻将推对子、扔骰子的方式赌博,任某某从中抽取渔利,张某乙(在逃)在赌场上以“出九还十”的方式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其中2020年4月6日、8日、10日,被告人张某甲将自己经营的**村**大酒店地下室职工宿舍提供给任某某作为赌博场所,任某某召集参赌人员在此进行赌博活动,每次赌博抽取胡费和亮堂钱一千元到二千元,二人共同通过抽头渔利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等人无视国法,多次组织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霞

检察官助理:贾远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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