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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路**排**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251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乡**村**街**号附*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名为“超薪白卡”、“黄瓜急用”、“指日可贷”、“69花”、“双管急下”、“顺元宝”、“蜡笔小薪”、“芝麻小贷”等的网贷APP,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在放款过程中,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直接扣除放款金额30%的砍头息,借款周期为7天。2018年7月份以来,河南翼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司进营、许某(另案处理)等人招募人员,受麻某某放贷团伙委托,对到期及逾期借款人进行催收。郑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河南***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系(河南**分公司)等多家同类公司一起帮助麻某某等人催收。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均是该公司坐席催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催收未逾期及刚逾期的被害人。

坐席催收部门人员在明知网贷存在非法高额“砍头息”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业绩获取绩效工资,通过假借APP客服人员、假冒“APP客服、专业催收人员”的名义互换角色、以央行征信为借口,以不还款将移交专业催收部门、移交法务部、拨打通讯录好友等心理强制为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借款。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全款时,催收人员引导借款人在其借款的APP上多次续期、延期,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以帮助放贷公司回款、个人获取提成为目的,骗取借款人钱财。

郑某某在温县成立的河南鑫安达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份开始催收沈某某、何某某等诸多被害人,截止到2019年2月26日,该公司实施诈骗产生的既遂收益23.7523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入职,非法获利10500元;

案发后,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被害人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催收过程中故意引导续期,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他人财物, 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已经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聪敏

检察官:张会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温县***镇***村***路**排**号;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温县**乡**村**街**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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