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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窝藏、包庇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5********,汉族,大学本科,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层**,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帮助肖某某购买飞机票并随同肖某某(另案处理)从咸阳国际机场飞往泰国普吉,6月21日又飞往泰国清莱,后又坐船到老挝金三角特区,期间任某某通过“Sugram”聊天软件告诉被告人肖某某因扫黑除恶出事了,其已陪同肖某某“跑路”到国外。7月1日,肖某某让任某某找人查一下其是否被上网追逃了,任某某便将肖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通过“Sugram”聊天软件发给张某甲,让张某甲找人查询。当日张某甲将肖某某的身份证号码通过微信发给其在**市公安局**科工作的父亲张某乙,让其父帮忙查询肖某某是否被上网追逃。7月2日,张某乙通过警务通查询到肖某某被网上追逃的信息后,于7月5日将信息反馈给张某甲,张某甲又将肖某某的网逃信息通过“Sugram”聊天软件发给任某某,任某某将网逃信息告知了肖某某。7月20日,任某某独自从泰国清莱返回国内,在成都国际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肖某某还继续在潜逃国外,直到2020年2月27日才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乙、肖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帮助肖某某逃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属共同犯罪,任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理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在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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