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任某乙(曾用名任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村镇**村村**号。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乙、宋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3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任某乙利用家中电脑编写出“无限战争”、“龙吟”、“震山锤”、“赤地千里”、“金猪”、“惊雷”、“沙鹰”和“小跟班”共8款游戏外挂程序,分别对应操控《荒野行动》、《终结者》、《CS GO》、《天之禁》等游戏,后将上述外挂程序交由被告人宋某甲和QQ昵称为“快乐”的湖南籍男子(另案处理)利用网络平台向我市沙溪镇周某蕊等人销售卡密。经鉴定,上述8款外挂程序充值有效记录一共8329笔,充值的总数额为人民币137925元。其中,“无限战争”、“赤地千里”、“龙吟”、“震山锤”被鉴定出具有对程序《荒野行动》进行模块注入和控制功能。据统计,以上4款外挂程序充值有效记录一共7235笔,充值的总数额为人民币96165元,由被告人宋某甲经手销售的充值有效记录是2617笔,充值的数额为人民币37675元。
2019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将被告人宋某甲抓获,同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在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村镇**村村**号将被告人任某乙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及电脑主机一台。归案后,被告人任某乙、宋某甲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乙、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乙、宋某甲以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乙、宋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其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宜武
二О二О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任某乙、宋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7册及电子卷宗4份;
3、视听资料8份;
4、鉴定人、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