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6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查哈阳农场福合新城西侧平房区民房家中,多次组织蔡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20余人利用麻将牌以“撸饼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任某某、孙某某二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和场所,并雇佣理发师为参赌人员免费理发,任某某从中抽取赌博红利,任某某不在时孙某某偶尔帮助抽取赌博红利,至案发共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20个;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孔某某、汪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喜宁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案卷宗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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