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1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办**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潼关县**管理站职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4月6日,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预谋后,任某某于4月7日12时许,在西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A****Z的黑色大众牌帕萨特汽车(经评估价值为136500元),后由孙某某联系买家,4月9日凌晨,二人在河南省洛阳市高速出口处用抵押的方式,将该车以39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破案后赃物追回。
2、2015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在西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陕A****E的黑色大众牌帕萨特汽车(经评估价值为138100元),后由孙某某联系买家,4月10日凌晨,二人在本市凤城八路贞观路十字东北角,用抵押的方式,将该车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汽车租赁合同;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检察员:蒋艺华
2016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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