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号院**单元**号(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网警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 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200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芒市**学校高三学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住宅区**栋**单元**室(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街**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姬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7年年底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利用“S扫描器”扫描出开放8080端口的服务器,后使用“8080爆破工具”获取目标服务器的部分操作权限,随后在服务器中新建用户,并使用该用户远程连接目标服务器;尔后,被告人任某某以掌握的服务器为跳板,进一步使用“S扫描器”对内网的3389端口开放情况进行扫描,在获取开放3389端口的内网服务器后,任某某又使用“3389灭天战神工具包”黑客软件对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爆破,从而达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在每次成功侵入服务器后,再使用杀毒、打补丁、关闭3389端口等方式来防止其他黑客侵入该台服务器。经勘验,被告人任某某使用上述方法非法侵入浙江省政务网服务器10台。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0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任某某伙同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被告人姬某某,由被告人姬某某从某网络论坛获取“勒索病毒”,后被告人任某某将勒索病毒植入到40台浙江省政务网服务器内,对服务器进行破坏,并造成该40台浙江省政务网服务器内的文件被锁定。
上述浙江省政务网服务器包含浙江省广播电视监测评议中心的服务器,浙江省广播电视监测评议中心的服务器存放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建工大厦。
被告人任某某、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勒索病毒植入计算机,造成计算机中的文件被锁定,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任某某、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建议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30698****)。
2.随案移送案卷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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