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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姚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某某,住左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7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姚某甲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提供以任某某名义办理的虚假北京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案、病人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同年8月31日,该三人将资料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9427.65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21569.24元,共计人民币60996.89元。

2.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提供以姚某甲名义办理的虚假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收费票据、病人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同年10月10日,该三人将资料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0792.37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6270.32元,共计人民币47062.69元。

3.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以高书林身份证、医保卡信息办理的虚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证明书、出院通知书、病人费用清单,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7375.57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6560.01元,共计人民币53935.58元。

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以姚某乙身份证、医保卡信息办理的虚假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病人费用明细清单,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32244.37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3411.31元,共计人民币45655.68元。

5.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向山西省左某某医保中心提供以武某某名义办理的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收费票据、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诊断证明书,骗取左某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27020.61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13955.84元,共计人民币40976.45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共同实施诈骗5起,共计人民币248627.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四千八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仁东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山西省左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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