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安丘市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县**街道**路**栋**室,现住长沙县**街道**小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为获取贷款,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制作了一本假的离婚证。后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假的离婚证、假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在其妻子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县**街道**路**栋**室的一套房产抵押给上**银行贷款3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获取贷款后将假的离婚证放置于长沙县**街道的家中,直至被其妻子李某某发现并报警。

2020年6月29日,民警在长沙县**环保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任某某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7月29日1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区**将被告人唐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假离婚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