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30198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道**号**栋**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庙**城**期**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1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某,女,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家园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2日投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1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左某某伙同王某某、陈某某制作“**”网站,在上海成立上海**有限公司;2018年10月,左某某等人将该公司搬迁至西安市未央路**大厦**室办公,公司改名为西安**信息有限公司,聘请林某某为操盘手、杨某某、沈某某为总监(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等多人分别为部门经理和业务员,通过在网上查到被害人信息后,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引诱客户进入“**”和“**”网站,在虚构的股票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用添加微信、PS照片、炫富等方式冒充成功人士,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从而实施诈骗。现查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伙同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在“**”平台进行所谓的投资,被骗金额82946元。张某某报案后,李某某、史某某等人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2、2018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杨某某、沈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冒充成功人士张某丙,诱骗被害人朱某某在“**”平台进行所谓的投资,被骗金额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检查、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史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任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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