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刘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56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组,村民,现住******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56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村民,现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渭南国渭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渭南经开区信义街道办陈南村河滩堆放沙子,雇佣周某某看管。被告人任某某、刘某共谋盗窃沙子,2019年02月28日凌晨,任、刘二人第一次去陈南村河滩踩点发现有人看管;第二次又去沙子堆放处,任某某给看管沙子的周某某300元,说想拉些沙子;第三次任、刘二人带卡车进入沙场装沙子,周某某见他们用卡车装沙子,说卡车拉的太多,但心里害怕而未敢阻止。期间由任某某与周某某聊天,由刘某负责引导车辆运沙,二人合伙盗取该公司120方沙子(经评估价值为13,320.00元)。天亮后,周某某报警。案发后,被盗沙子已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魏莉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