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71********,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小学肄业,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200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6********,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文盲,农民,现住荥经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荥经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知,规定全县所有天然水域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
同年6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经事前商议后,携带电瓶、电源逆变器,电鱼杆、捞网等电鱼设备前往荥经县经河荥经大桥附近河道内电鱼。其间,刘某某负责使用设备电鱼,任某某负责下网捞鱼。翌日凌晨,任某某、刘某某在河道边被公安民警挡获,当场查获二人非法捕捞的齐口裂腹鱼(俗称雅鱼)、黄石爬鮡(俗称石爬子)、红尾副鳅(俗称高原副鳅)、贝氏高原鳅等鱼类共计27条及上述电鱼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国家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爱萍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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