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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镇**村**号,住济南市天桥区**号楼**单元***。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线路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经预谋,将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村存放在该村南头西仓库北墙处的100台“成发炬宝”牌燃气壁挂炉偷运出卖掉,获利30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燃气壁挂炉价格为人民币233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乔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燃气壁挂炉75台,两名被告人退赔赃款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乔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处(任某某151*******,乔某某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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