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任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廉租房*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赵文凤,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4时许,在徽县城关镇建新路“****专卖店”门前,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高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任某用手将高某推倒在地,致高某手部受伤。2019年6月24日,经甘肃省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高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高某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甘肃银行客户回单等;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3张。
量刑情节证据:1.刑事谅解书;2.和解协议书;3.被害人高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因琐事,故意伤害高某身体,致高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现取保候审,住徽县**镇**廉租房*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1册。
3. 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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