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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任,男,生于19****日,民身份号码62222619******101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社农民,住山丹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山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新A****号白色“风神”小型轿车到山丹县农副公司送人后沿西大街由西向东逆行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山丹县清泉镇居民高某驾驶甘G****号“比亚迪”小型轿车刮擦,后被告人任某继续驾驶车辆到自己居住的山丹县**小区。23时许,接到报警的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任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任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任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0 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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