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任*,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住**区**小区**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任*酒后驾驶陕******白色广汽传祺SUV车,从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右拐到胜利大街行驶至100多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全文
检察官助理:宜永峰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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